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五)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