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