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等设施,以文字、图像或者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的广告。

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实物载体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条例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