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