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设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大型户外广告、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