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设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大型户外广告、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