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监测、气象灾害信息分析加工处理、气象灾害预报发布、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及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系统和预警标识设施的建设规划,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