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已修改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重要设施装备建设计划,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