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包括气象灾害易发区、趋势分析预测、防御目标与措施、监测站(点)布局、预警防御系统及有关部门职责。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