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公安、卫生、新闻、电信和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