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雷电灾害防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类建(构)筑物、场地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维修、养护,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的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