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