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接受检测。

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