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雷电灾害防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防雷隐蔽工程施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中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