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