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雷电灾害防御第二十条已修改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二)石油、化工、燃气等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三)露天的大型物资堆场、体育、娱乐、游乐设施;(四)《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雷雨季节露天作业工地设施,应安装临时防雷装置。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