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雷电灾害防御第十九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须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施工。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