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作业点所属单位应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保护用品,并办理作业期间的人身保险。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