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的;(二)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公共汽车的;(三)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四)擅自操作车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的;(五)其他扰乱乘车秩序、危害人身安全和车辆运营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