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公共汽车的;

(三)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

(四)擅自操作车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的;

(五)其他扰乱乘车秩序、危害人身安全和车辆运营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