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负有责任的驾驶员或者乘务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到站不停、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客的;
(二)未按照核准票价收费或者未执行优惠乘车规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名称以及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四)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车内空调设备的;
(五)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后续车辆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