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