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九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运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