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擅自运营或者运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擅自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