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及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四)其他影响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