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五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及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四)其他影响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