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五十条有效禁止从事下列扰乱乘车秩序、危害公共汽车运营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公共汽车;(二)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三)擅自操作车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或者开关装置;(四)其他扰乱乘车秩序、危害公共汽车运营安全的行为。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