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禁止从事下列扰乱乘车秩序、危害公共汽车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公共汽车;

(二)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三)擅自操作车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或者开关装置;

(四)其他扰乱乘车秩序、危害公共汽车运营安全的行为。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