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票价支付费用或者主动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二)遵守乘车规则,爱护公共汽车服务设施;
(三)不得吸烟、饮酒、随意吐痰、乱扔废弃物等;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易污染车厢环境和损伤他人的物品;
(五)不得在车厢内从事营销、乞讨、卖艺或者发放宣传品等活动;
(六)学龄前儿童、醉酒者、精神疾病患者和行动不便者,应当在他人陪同下乘车;
(七)不得携带宠物;
(八)不得有其他侵害司乘人员和乘客人身安全或者妨碍车辆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