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驾驶员、乘务员在提供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不得到站不停、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客;
(三)不得在车辆运行时闲谈、吸烟、使用手持电话;
(四)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执行优惠乘车的有关规定;
(五)按照规定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引导乘客有序乘车、文明让座;
(六)维护车内设施,保持车辆整洁;
(七)统一着装、文明服务,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对车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九)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车辆空调设施;
(十)其他有关运营服务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