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有效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下列权利的内容:(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金;(三)提供方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就合同争议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