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六条有效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不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六)其他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自身责任的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