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条有效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