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分类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