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