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