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