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开展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教育、房屋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