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具体标准,由市民政、房屋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定前款规定的标准,应当参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困难家庭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