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具体标准,由市民政、房屋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定前款规定的标准,应当参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困难家庭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