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经调查核实拟给予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在其所在地的居(村)务公开栏、电子屏等场所或者相关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相分离的,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公示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