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核对报告,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