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第十三条有效特困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无劳动能力;(二)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