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第十二条有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在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