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特别规定第六十条有效对暂无法律、法规或者明确规定的领域,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并按程序报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将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