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第六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