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浦东新区法规。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制定支持浦东新区法规司法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司法实践及时提出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建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