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就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组织调查研究,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具备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条件的意见;建议将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起草部门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解读法规草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