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参加有关的调查研究活动和法规草案解读,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