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送常务委员会;未按规定期限送达的,一般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