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送常务委员会;未按规定期限送达的,一般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