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