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使用农药;

(四)野炊、烧烤、露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