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使用农药;(四)野炊、烧烤、露营;(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